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兑现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2-23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黔府办电发〔2020116号)有关精神,为尽快兑现文化和旅游财政奖补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奖补效率,加强资金监管,接受社会监督,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受损严重且继续经营的旅行社、旅游运输车队(公司)、星级旅游饭店、旅游商品企业、文化旅游演艺企业及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等困难文旅企业加快恢复发展;对2020年新增入统企业和2020年业务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企业进行奖励。

二、奖补标准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1.旅游运输车队(公司)。2019年12月31日前在省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2019年度正常经营的旅游运输车队(公司)分三进行补助。标准如下

第一类:标记客位30座(不含30座)以上旅游运营车辆补助3000/辆

第二类:标记客位16-30座旅游运营车辆补助 2000/辆

第三类:标记客位15座及以下旅游运营车辆补助1000/辆

2.旅行社(企业)。2019年度持续正常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2019年度财务年报填报工作的旅行社(企业),根据其游客接待人数(组织和接待人数)、营业收入和投诉率等指标综合测评排序后分三类按2:4:4比例进行补助,标准如下:

第一补助标准:5万元/家

第二类补助标准:3万元/家

第三类补助标准:2万元/家

  3.星级饭店、乡村旅游客栈。对全省2019年以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二星级以上饭店、乡村旅游精品客栈、乡村旅游优品客栈进行补助。标准如下:

星级饭店补助标准:10万/家;

星级饭店补助标准:6万/家;

星级饭店补助标准:3万/家;

星级饭店补助标准:2万/家;

乡村旅游精品客栈补助标准:2万元/户;

乡村旅游优品客栈补助标准:1万元/户。

2019年评定的45户乡村旅游精品客栈因在2020年一季度另有补贴,故不在此次补助范围)

4.旅游商品企业。重点支持因疫情影响受损严重、未裁员减员或减员较少,近三年来未发生安全事故和重大投诉,企业信誉度较高,在疫情期间积极配合关停且在获得补助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标准如下:

1)生产型旅游商品企业。

根据其产值、税收、就业贡献综合排前50位的给予每户5万元补助。

2)销售型旅游商品企业。

根据其销售贵州生产特色旅游商品的销售收入、税收、就业贡献综合排名前50的给予每户5万元补助。

(各市州按生产及销售型分类,分别推荐不超过50家企业名单上报)

5.文化旅游演艺企业及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对在贵州省登记注册、申报纳税、当前经营状况良好且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重大投诉的文化旅游演艺企业、各地组织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进行补助。标准如下:

1)根据企业业绩排名,省内大型演艺企业补助排名前10位的,每家补助20万元;

2)根据企业业绩排名,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排名前10位的,每家补助20万元;

3)根据企业业绩排名,县级文化演艺企业排名前10位的,每家补助10万元。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奖励范围:全省服务业企业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和相关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企业

奖励标准:

1)对2020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5万元/家。

2)旅行社和相关服务企业法人2020年1-10月份累计营业收入前20位并保持增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5万元/家。

3)文化艺术及娱乐业企业法人2020年1-10月累计营业收入20位并保持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5万元/家

  、奖补兑现

   (一)申报时间

    旅游运输车队(公司)、旅行社(企业)、乡村旅游客栈、星级饭店、商品旅游企业在3月25日前向所在地市(州)文化和旅游局进行申报;文化旅游演艺企业及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3月25日前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申报。

需以业绩申请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和相关服务企业法人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企业法人2020年11月20日前向所在地县(区、市)文化旅游部门申报,县(区、市)文化旅游部门初审后报所在地市(州)文化和旅游局。

(二)申报材料

1.旅游运输车队(公司)申报材料包括《贵州省旅游运输车队(公司)资金补贴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市级或县级出具的车辆2019年正常经营材料

2.旅行社(企业)申报材料包括《贵州省旅行社资金补贴申报表》2019年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组织和接待游客人数等相关材料

3.星级饭店申报资料包括《贵州省星级饭店补助资金申报表饭店营业执照、2019年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4.乡村旅游客栈、旅游商品企业申报材料包括《贵州省乡村旅游客栈补助资金申报表》、《贵州旅游商品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019年纳税情况等相关材料。

5.文化旅游演艺企业、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申报材料包括《贵州省文化旅游演艺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或《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019纳税情况等相关材料。

6.新增入统文化旅游企业申报材料包括《2020年度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支持新增入统文化旅游企业奖励申领表(入库奖)》及相关材料等。

(三)审核

市(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旅游运输车队(公司)、旅行社(企业)、乡村旅游客栈、星级饭店、旅游商品企业、文化旅游演艺企业、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企业补助名单和相关材料在4月3日前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涉及旅游商品企业补助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分配限额内报送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企业名单适当向参加国家和省级组织的旅游商品实物大赛、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以及特色旅游商品评选等活动中获奖的企业进行倾斜。

市(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县(区、市)文化旅游部门初审的入统文化旅游企业申报材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初审单位对新增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审批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相关部门对旅游运输车队(公司)、旅行社(企业)星级饭店、乡村旅游客栈、旅游商品企业、文化旅游演艺企业、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确定补助方案。

省文化和旅游对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在官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助名单。

(五)资金拨付

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旅游运输车队(公司)、旅行社(企业)、乡村旅游客栈、星级饭店、旅游商品企业、文化旅游演艺企业、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补助名单及资金,市(州)文化和旅游局要在收到补助资金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企业奖励资金另行规定。

四、监督管理

(一)申报奖补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如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1.有偷税、漏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2.2019年以来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食品、消防等安全事故的;

3.复核摘牌的乡村旅游精品客栈乡村旅游优品客栈、星级酒店等企业。

    (二)同时符合并申报两项及以上奖企业,就高补助一次。(申报入统文化旅游企业奖励不受本条约束

    (三)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发放奖补资金的收回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奖补资金,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各单位要做好申报材料的保管存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估等。

五、责任追究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被证实的,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直接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文旅系统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享受文旅系统任何补助政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追缴。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履行本细则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移送监察机关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延迟兑现奖补资金,将严肃追责。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省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贵州省旅游运输车队(公司)资金补贴申报表

1-2.贵州省旅行社资金补贴申报表

1-3.贵州星级饭店补助资金申报表

1-4.贵州星级饭店补助资金汇总(主管部门)

1-5.贵州省乡村旅游客栈补助资金申报

1-6.贵州省乡村旅游客栈补助资金汇总表(主管部门)

1-7.贵州旅游商品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

1-8.2020贵州省支持旅游商品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汇总(主管部门)

1-9.贵州省文化旅游演艺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

1-10.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补贴资金申报表

1-11.贵州省文化旅游演艺企业及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补助资金汇总表(主管部门)    

1-12.2020年度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支持新增入统化旅游企业奖励申领表(入库奖)

1-13.2020年度贵州省支持达到一定规模的文化旅游企业奖励申领汇总表(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