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旅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实现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金补助对象为各类文化旅游企业、经营主体等(包括网吧、KTV、文创企业、景区、旅游车队、旅行社、旅游商品企业、乡村旅游经营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但不限于前述生产经营主体)

第二章  补助标准及条件

第三条  各类文化旅游企业、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标准的30%给予补贴,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四条  申请与受理。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经营性主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职工工资发放单,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等相关资料。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初核完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培训人员信息按照“逢补必进”的要求,全部纳入贵州省职业培训实名制系统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条  资料核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后的资料进行抽查核实。

第六条  资金拨付。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逐月或根据实际累计吸纳就业月数一次性拨付给文化旅游企业、经营主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被证实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人社系统诚信档案,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属地文化旅游企业、经营主体的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其如实提供相应申报资料,确保其真实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和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县级扶贫、移民部门要积极做好文化旅游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人员信息核实工作。情节严重的,县级文化和旅游局将其纳入文旅系统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享受文旅系统任何补助政策。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